籍管理规定办理。
第六条 教育与保护并重
学生存在心理危机、重大疾病、残障、家庭重大变故、疑似遭受欺凌或者侵害等情形时,学校应当先进行安全评估和保护性干预。行为表现可能与疾病、创伤或者特殊教育需要有关的,不得简单以违纪定性或者以惩戒替代专业支持。
第七条 管理责任
校长是学生教育管理和权益保护第一责任人。分管副校长统筹教育惩戒、学生保护和申诉复核工作;德育部门负责制度实施、事实调查、分级处置和档案管理;年级组、班主任、任课教师按照权限履行教育管理职责。
第八条 制度公开
学校应当通过入学教育、班会、家长会、教职工培训、校园公示等方式,将本细则的主要内容告知学生、家长和教职工。未经合法程序制定、未向师生家长公布的临时性规定,原则上不得作为较重、严重教育惩戒的依据。
第九条 地方规定优先
国家法律法规、教育部规章或者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有新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本细则与上位规定不一致的,以效力较高、时间较新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学生基本权利与责任
第十条 学生基本权利
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...
德育资料
2026-08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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